原告黄本明与被告横县某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立案受理。对该医疗事故,经南宁市医学会于2005年2月11日组织专家鉴定,作出南宁市医鉴[ 2004 ] 2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遂由横县卫生局委托南宁市医学会对原、被告医疗事故争议事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