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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七十一条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社区医生预防接种工作手册》
书名:《社区医生预防接种工作手册》
栏目:社区医生预防接种工作手册 > 13我国与预防接种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 13.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作者:王普生
参编:赵占杰,黄跃晖,肖敏,王安妮,王普生
页码:276-27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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