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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第三章 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评定原则

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亦称混合标准,是指在判断精神病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时,兼采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即行为人不仅必须患有刑法所规定的精神病,而且其所患的精神病必然引起法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结果,才可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由于该标准吸取了纯医学标准和纯法学标准的长处,现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如德国、中国、瑞士、奥地利、加拿大、韩国等国。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病理性精神障碍、深度意识障碍、心智薄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反常,致其不能辨认其行为的违法性,或不能依其辨认而行为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刑事篇》
书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刑事篇》
栏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刑事篇 > 第三篇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评定方法
作者:贾福军 郭光全 蔡伟雄
参编:聂立泽,李学武,全东明,李刚,李学武
页码:246-25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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