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围绕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引发的纠纷,确切地说,是围绕患者自我决定权(同意权)而产生的。同时,该法第56条还规定了紧急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即:“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其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指的是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没有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但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向患者告知,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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