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华的行为属非法行医,但由于本案发生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才开始实施,这一司法解释对郑华这个案件没有溯及力,不予适用。根据执业医师法以及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中郑华的行为尽管构成非法行医,但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再出现类似郑华的案件,就应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简单说明如下:1 ﹒郑华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可见,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郑华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家庭诊所,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这一案件,如果发生在2008年5月8日以后,即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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