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为发热38 ﹒ 3℃以上、持续3周以上、经查或住院1周以上诊断仍不明确的病人。Musher提出热度超过37.5℃或持续发热高于个人平日最高体温,经查未确即称“未明热”。1991年Du‐rack Street基于近年“未明热”发热的实际提出新的概念及分类:除观察病人有数次38.3℃以上的发热外,并有以下①~④项中的任何项即认为是“未明热”:①发热持续3周以上、门诊检查3次、入院3天仍诊断不清。外伤、烫伤、手术、肿瘤化疗、脏器移植等病人以及急性监护的入院病人,经3天检查发热诊断不明。其他疾病:发热关节痛已10年仍未诊断的结节病〔各论230 ﹒。产褥期突发高热中暑致死〔各论2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