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黄某向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省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进行“尘肺病”诊断,申请时提交2006年7月其户籍所在地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壹期矽肺(Ⅰ)”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 〕 350号)“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作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的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省职业病防治院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2002年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就此作出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