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为发热38 ﹒ 3℃以上、持续3周以上、经查或住院1周以上诊断仍不明确的病人。1991年Durack Street基于近年“未明热”发热的实际提出新的概念及分类:除观察病人有数次38.3℃以上的发热外,并有以下①~④项中的任何‐项即认为是“未明热”:①发热持续3周以上、门诊检查3次、入院3天仍诊断不清。外伤、烫伤、手术、肿瘤化疗、脏器移植等病人以及急性监护的入院病人,经3天检查发热诊断不明。中性粒细胞减少、特别是少于0.5×109/L经3天检查诊断仍不明确.艾滋病相关性FUO,即HI V阳性、在门诊4周、入院3天诊断仍不明确者。以发热为首发症状或主要症状、病期2~3周以上诊断不清的病例见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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