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性中药须实行特殊管理,保证医疗需要,严防乱产、乱销、乱用。在经营和使用毒性中药时应结合本地区的《毒性中药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毒性药品的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入库有验收有复核、出库有发药有复核,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保管,有专人专账管理。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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