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国家发改委统一领导和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药品价格监测的组织工作,各级价格信息机构为药品价格监测的具体承办单位。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网络委托中国价格信息中心承建,各省药品价格监测网络是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的组成部分。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规定,药品价格监测实行定点报送制度,由国家制定定点监测单位(包括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定期报送价格监测资料。监测品种重点是西药中的抗微生物、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抗肿瘤药、神经系统用药及循环系统用药,中成药中的内科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