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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一、新药生产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为申请新药所生产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在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的,经中检所或SFDA确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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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生物制药学》
书名:《实用生物制药学》
栏目:实用生物制药学 > 第三篇 生物药物研究与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26章 生物药物的新药申报
作者:吴梧桐
参编:丁锡申,高向东,袁勤生,郭葆玉,王凤山
页码:1143-1144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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