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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处方管理

2007年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将处方定义为: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是医疗技术文书,是患者用药的技术凭证和患者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也是用药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处方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上的意义。处方保存年限如下: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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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与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书名:《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与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栏目: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与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 下篇 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 第五章 临床合理用药的管理
作者:张晓乐
参编:丁玉峰,杨毅恒,张晓乐
页码:87-89
版本:1
出版时间: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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