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剂(医保乙类):50 μ g。其他:①患者在开始应用甲状腺激素治疗之前,应排除下列疾病或对这些疾病进行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动脉硬化、高血压、垂体功能不足、肾上腺功能不足和自主性高功能性甲状腺腺瘤。对于继发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在用本品进行替代治疗之前必须确定其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糖皮质激素的补充治疗。只有在对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进行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时,可以应用本品进行伴随的补充治疗,否则,在甲状腺功能亢进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本品。一旦确定了本品的治疗,在更换药品的情况下,建议根据患者临床反应和实验室检查的结果调整其剂量。哺乳期妇女必须单独使用抗甲状腺药物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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