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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按规定销毁破损、过期、变质的药品及废弃物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空安瓿应当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对于临床有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含有特殊管理药品的制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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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书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栏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 第九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第二节 药品GUP 的主要内容
作者:宋丽丽 岳淑梅
参编:孙建勋,于培明,王海燕,杨浩,赵同双
页码:362-364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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