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的产品保护既有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特殊的行政保护,前者保护的代表形式主要是专利,后者主要包括新药监测期保护、中药品种保护等。例如质子泵抑制剂奥美拉唑、ACE酶抑制剂卡托普利等,在核心专利申请后还继续对自己已有专利进行后续改进,再申请专利可延长相关产品独占性保护期。如奥美拉唑的第二代产品雷尼替丁、兰索拉唑等。处方药偏重依靠技能和专利创造价值,专利保护是绝对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和新药检测期保护属于排他性保护,这就使其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有利于占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