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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三、使用解毒药物的注意事项★★★

在急性中毒的早期阶段,减轻或中止、拮抗毒物本身的作用是治疗上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并且有些解毒剂例如解磷定对被有机磷酸酯类抑制超过36小时已“老化”的胆碱酯酶的解毒作用效果甚差,因此,解毒剂的使用有时效性。如阿托品宜用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但禁用于五氯酚钠中毒。新斯的明和毒扁豆碱可拮抗一般的抗胆碱药中毒,但不宜用于有机磷中毒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阿托品过量中毒。另外,在中毒的某些阶段,可能继发或并发的损伤会成为主要矛盾,因此往往即使使用了特异性解毒剂,也不能或忽视对症治疗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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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毒药物的合理使用》
书名:《解毒药物的合理使用》
栏目:解毒药物的合理使用 > 第二章 中毒的抢救与药物治疗概述 > 第二节 解毒药物概述
作者:赖伟华 冯婉玉
参编:万波,冯婉玉,刘洋,刘秋琼,刘晓琦
页码:28
版本:1
出版时间: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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