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琪在服完安宫黄体酮一周后月经仍未来潮,到被告医院复诊,医师处方开具己烯雌酚1mg × 3片、安宫黄体酮2mg × 24片,没有作妊娠试验以排除妊娠。原告于2003年10月28日到广州市某保健院就诊并询问药品对胎儿的影响,医师认为己烯雌酚对胎儿有致畸的可能。己烯雌酚属于少数几个X级药品,X级药品在动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对人及动物是有危害性的,孕妇应用这类药品显然是无益的,本类药品在任何情况下都禁用于孕妇。后来研究证实,孕妇妊娠期间使用己烯雌酚可使第二代发生阴道腺癌,还可造成生殖器畸形。本案孕妇使用己烯雌酚、倍美力、安宫黄体酮均属不当,都有造成畸形胎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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