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建乐,男,38岁,南京市玄武区居民,患儿父亲。尸检病理解剖诊断报告表明:患儿死于急性肝坏死、肝功能衰竭、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认为,姚波发生严重输液反应后继发急性肝坏死,可能与其自身免疫功能有关,也可能与输液成分中含有医源性致病因素有关,但由于医院没有依规定将输液瓶及瓶内药品封存、检验,也未能举证证明急性肝坏死与姚波自身机体免疫功能有关。法院认为,姚波急性肝坏死与被告输液有关,被告医院对患儿输液反应救治不当,被告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