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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一)处方权

医师处方权的授予:①注册执业医师。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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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书名:《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栏目: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 总论 > 二、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作者: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编委会
参编:陈竺,王国强,马晓伟,邵明立,王羽
页码:18
版本:1
出版时间: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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