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