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专利局)、王海雁因专利权属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知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北京专利局在专利申请纠纷调处过程中,当外界因素发生变动后,应要求请求人相应地变更请求,并应向被请求人明示按变更后的请求答辩,其在调处中未区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错误的,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至于格特公司所述在调处期间(正式调处之后,处理决定书送达之前)95专利申请被批准授权后,北京专利局未将专利申请权纠纷明示变更为专利权纠纷,影响了当事人行使诉权一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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