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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

按我国GCP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稽查(au‐dit)人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系统性检查,以判定试验的执行是否与试验方案相符,报告的数据是否与各临床参加单位的记录一致,即病例报告表或记录的数据是否与病案或其他原始记录相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临床试验执行情况进行视察(inspection),可以对参加临床试验各个中心所有资料和文件进行视察。根据上述规定在数据管理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进行稽查或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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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理学新论》
书名:《临床药理学新论》
栏目:临床药理学新论 > 第3章 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 第3节 数据管理
作者:魏 伟
参编:李一石,苏炳华,曹立亚,曾繁典,凌树森
页码:92-93
版本:1
出版时间:20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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