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者有责任选择研究者/研究机构。每一位研究者应以其受过培养及有经验而具有资格,也应拥有适当的资源以正确地实施其临床试验。如果在多中心试验中采用组织一个协调委员会或选择协作研究者,则其组织或选择也是申办者的责任。申办者及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在试验方案或其替代文件上签字以证实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