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