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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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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长手册》
书名:《药店店长手册》
栏目:药店店长手册 > 第九章 药店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 第六节 其他主要药事法规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钟素艳,袁红梅,董丽,孟令全
页码:555-556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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