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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药店在不良反应报告方面有什么义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第七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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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长手册》
书名:《药店店长手册》
栏目:药店店长手册 > 第九章 药店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 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其实施细则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钟素艳,袁红梅,董丽,孟令全
页码:532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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