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迪,男,时年36岁,安徽省马鞍山市居民。2004年6月28日,王海迪因小便不畅、身体不适,到马鞍山市某医院就诊,医师诊断为非淋球菌性尿道炎,此后王海迪在该医院治疗一个多月,治疗期间,医院多次应用了氟康唑、胸腺肽两种药品,为这两种药品王海迪共支付了2061.60元。2005年10月2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王海迪多付的医药费2061.6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