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1992年7月24日和9月28日,这两个村医务室分别给2岁幼女王某、4岁幼女沈某治病时使用了该药,造成王某死亡、沈某当场休克(经抢救脱险)。法院认为,被告赵经文制造、销售假药,造成了3名幼女死亡、1名幼女休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特别严重。1993年8月7日,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赵经文犯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