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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制剂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科)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制剂室负责人一般要具有药学(中药学)大专以上学历、主管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从事制剂工作三年以上。并且了解掌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内容,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和技术指导能力。制剂室(包括无菌制剂室、普通制剂室及中药制剂室)负责本院中西药普通制剂及灭菌制剂的配制工作。灭菌制剂、普通制剂及中药制剂室,应根据各岗位的技术要求,制订详细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制剂质量。制剂室要有防护措施,注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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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学》
书名:《医院药事管理学》
栏目:医院药事管理学 > 第12章 医院制剂的管理 > 第2节 医院制剂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李德爱 郭荣珍
参编:胡义瑛,周大勇,吕宏宇,张恒,鲍玉琳
页码:194-19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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