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家法,男,1939年5月11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潭家乡居民。原告患糖尿病,在看到某报刊登“中医治愈糖尿病,营造生命的绿洲— — —不控制饮食,不长期服药,利消克糖宁,造福人类”的广告后,于2003年11月18日到被告门诊部就医,由被告聘用的张医师接诊,因原告称还需为其他病友带药。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