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敏敏,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湖北宜昌某大学校医院医师。1997年7月21日,原告郭敏敏因“右乳腺肿块4个月,伴痛,渐大”前往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①右乳腺新生物、右乳腺纤维腺瘤?但随后,宜昌市中心医院、武汉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河北省肿瘤医院均诊断为“右侧乳腺纤维腺瘤”。针对乳腺增生病,可行乳房单纯切除术。原告诉称,被告医院把右侧乳腺纤维腺瘤诊断为小叶原位癌,采取化疗、激素治疗,导致经济上、身体上损失巨大。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赔偿郭敏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会诊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21095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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