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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三、头孢唑啉皮试后静滴,患者过敏

医疗机构使用过敏药品的,就负有履行药品过敏医学监护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相应医疗技术规范规定的药品过敏监护职责。药品过敏医疗意外,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药品过敏发生、发展、变化及其自然转归的事件。据此,药品过敏医疗意外属于医学科学自然规律和众所周知的事实,它既非药品过敏医学监护服务合同的内容,也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药品过敏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违反药品过敏医学监护服务合同约定或者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程的规定,未履行药品过敏医学监护或者紧急救治义务,造成药品过敏不良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医学监护不作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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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书名:《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栏目: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七章 药品不良反应纠纷 > 第一节 用药规范,医院不担责
作者:孙安修
参编:孙安修,魏伟
页码:134-13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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