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举认为被告医务人员使用多巴胺剂量不当,对姜月梅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生命赔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总计241000元。法院认为:姜月梅死亡是否系被告在抢救时使用多巴胺剂量不当直接造成,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已作出了“本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多巴胺是肾上腺素前身,每分钟剂量2~5 μ g/kg时兴奋多巴胺受体,扩张血管增加心脑肾的血流量,但很少对心脏收缩产生直接作用。本案用药,多巴胺剂量明显偏大。静注多巴胺20mg,可能造成血压急骤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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