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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妊娠合并心脏病

心脏功能Ⅰ~Ⅱ级、以往无心衰史者,允许妊娠。心脏功能Ⅲ级或以上, 6个月内有风湿活动,风心伴房颤、严重风心二尖瓣狭窄伴肺高压、发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重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心脏明显扩大伴脑栓塞以及高血压心脏病者,一般不宜妊娠。心脏功能Ⅲ级的部分心脏病患者,在产科医师和心血管医师监护下,亦可允许妊娠和分娩。确定可否继续妊娠:①估计心脏功能难以容许妊娠到足月者,应劝告患者在孕3个月内做治疗性流产。孕中期心脏功能不允许妊娠继续下去者,终止妊娠方法以经腹或阴道的小型剖宫产较为安全,不主张采用引产,因引产可诱发感染并使心脏负荷增加。哺乳: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不宜哺乳,亦不宜用雌激素制剂回奶,因其可致水钠潴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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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物疗法新编》
书名:《临床药物疗法新编》
栏目:临床药物疗法新编 > 第1 5章产科疾病 > 第2 节 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作者:贾公孚
参编:谢惠民,王秀毓,魏克伦,翟明,贾微
页码:80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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