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放射性药品属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989年1月1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第25号令《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从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包装和运输、使用、药品标准和检验等几个方面对放射性药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自此放射性药品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时代。了解、熟悉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法规,是每位临床核医学工作者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全民族民主与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今天,医药卫生工作者的一切活动,必然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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