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