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可产生依赖性,既损害人体健康,又扰乱社会治安,导致一系列家庭及社会问题,为保证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必须加强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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