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江,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1994年8月21日,泸县被告镇卫生院通过巫一民给儿童接种麻疹疫苗、百白破、卡介苗及糖丸。卡介苗接种后的异常反应包括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分泌物涂片检查可发现抗酸杆菌,培养阳性,菌型鉴定为卡介苗株,淋巴结组织病例检查为结核病变。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临床表现为局部淋巴结肿大破溃、愈合慢,同时合并全身淋巴结结核、肺结核和/或肝脾结核、腹腔结核和/或脑膜炎等其他部位结核。诊断依赖于体液标本培养有结核杆菌生长,组织活检可查到结核杆菌和结核病变,菌型鉴定为卡介苗株。其次是在原告出现接种异常反应后,未按规定上报,诊断不当,治疗不规范,造成感染后病情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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