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生产、销售劣药的,药品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原告认为,由于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劣药,导致用药后出现了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等一系列不良症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体损伤和精神伤害,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8万元。齐二药”、“欣弗”事件是制药企业的一大丑闻,引发老百姓对“国药准字”的信任危机,引起了对药品使用的恐慌,纷纷发出“药品还敢用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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