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祺,男,1982年1月8日出生,山东省利津县居民。2000年10月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伤残鉴定报告认为:被鉴定人杜祺患急性绞窄性肠梗阻、肠坏死、中毒性休克,先后在利津县某医院和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四次,经三次手术分别切去小肠4米、0.01米、0.08米,共计4.09米,剩余小肠0.67米。2001年9月10日,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患者第一次就诊时的临床症状、体征及腹部透视,没有诊断肠梗阻的依据。2001年11月23日,南京军区总医院依据原告的病情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患者杜祺因肠梗阻坏死,行大量肠切除术,现遗留小肠约60厘米,短肠综合征诊断明确。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