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岩芳,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天津市某公司工程师。1996年9月26日,钱建亮在被告医院耳鼻喉科的诊室为原告治病时,因诊室的药品摆放位置发生了变化,而钱建亮仍按习惯取药,结果错将硝酸银当作麻醉剂滴入石岩芳右耳内,造成右耳外道鼓膜和面部灼伤,后出现右侧面瘫、继发性右侧中耳炎。因被告医院已明确规定禁止离退休人员自带患者回医院治疗,故此事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与被告医院无关。法院认为,被告钱建亮违反医院的规定,在原工作医院私自为患者治病,造成原告身体致残,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钱建亮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赔偿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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