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辐射事故中,使用防治急性放射病药物应根据发生核事故的具体情况,使用目的、时机以及药物供应情况等统一考虑。核事故(核电站事故)后需进入严重放射性沾染区执行救护和抢修任务,进入前1~9h可服用“ 523 ”或“ 500 ”,两药亦具速效作用。核事故中受到较大剂量照射的人员,都应尽早肌注“ 500 ”和口服“ 408 ”或口服“ 523 ”和“ 408 ”。防治急性放射病药物加对症治疗措施优于其中任何一项防治措施或对症综合治疗措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