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联合下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要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并对临床药师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临床药师应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由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在明确临床药师职责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完善临床药学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医院临床工作中的作用,完成好历史赋予药学工作者的神圣使命,真正做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全体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