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医院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并设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安装监控器。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储存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