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药物在围生期很少被应用,众多在围生期应用的药物缺乏详尽研究数据。并不是所有暴露于药物的胎儿个体均能表现出毒性反应,例如暴露于强致畸剂反应停的胎儿仅部分发生短肢畸形。因此胎儿在接触药物后未发生不良反应,并不能排除该药物致畸的可能性。某些不良反应可能在婴儿出生多年后才发生,例如在子宫内暴露于己烯雌酚的女性胎儿,与出生数十年后年发生的阴道腺癌具有密切相关性。 对于畸形的评价通常有以下三种理解: (1)先天性畸形:指致畸物质引起的机体结构方面的异常,这类异常由于胚胎早期器官发育异常所致。 (2)先天性缺陷:包括以上定义的内容,以及与胚胎早期发育无关的异常,例如疝、幽门狭窄、阴囊积水、髋关节脱位和足部错位等。 由于导致胎儿发生畸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评估致畸原因时应当综合考虑致畸剂和畸形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尽可能排除混杂因素的影响。例如,一个自生发育异常的胎儿恰巧有机会暴露于药物;药物抑制自身发育异常胎儿的流产,导致缺陷儿出生;某种安全的常用药物和其他药物合用,后者则可能会引起胎儿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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