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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妊娠期患者安全用药原则

生育年龄:有受孕可能的妇女用药时,需注意月经是否过期,孕妇在其他科诊治,应告诉医生自己已怀孕和孕期时间,而任何科医生问病史时勿忘询问患者末次月经及受孕情况,以免“忽略用药”。孕妇自服药有一定的普遍性,据报道,孕妇中65%自行购药服用,92%在妊娠期服用过1种以上药物,4%用过10种以上药物。哺乳期用药一般不需中断哺乳,可选择在哺乳后立即服药,尽可能延迟下一次哺乳,延长服药至哺乳的间隔时间,以减轻乳汁中的药物浓度。中药或中成药一般可按药物说明书孕妇“慎用”或“禁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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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和哺乳期患者治疗临床药师指导手册》
书名:《妊娠和哺乳期患者治疗临床药师指导手册》
栏目:妊娠和哺乳期患者治疗临床药师指导手册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三节 妊娠和哺乳期患者安全用药
作者:童荣生
参编:袁锁中,赵志刚,王爱国,金丽萍,王孝蓉
页码:32-33
版本:1
出版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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