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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围产期用药原则

我国目前常用的围生期(围产期)的定义是指:从妊娠28周至出生后7天的一段时期。围生期期间,孕妇、胎儿、新生儿各自具有其特殊的生理特点,在此期间药物的转运不同于非妊娠期、早中孕期。围产期用药后有胎盘转运和乳汁转运特点,除遵守一般用药原则外,应考虑到孕妇和胎儿双方的因素,权衡其利弊,合理用药,防止围产期滥用药和不敢用药两种偏向。因治疗需要用药者,一般不需中断哺乳,可在哺乳后即服药,尽可能推迟下次哺乳,延长服药至哺乳的间隔时间,以减少乳汁中的药物浓度。如选用肝素(C类)较双香豆素(D类)更好些。而少用或不用新上市,虽然有动物实验资料但缺乏临床资料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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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和哺乳期患者治疗临床药师指导手册》
书名:《妊娠和哺乳期患者治疗临床药师指导手册》
栏目:妊娠和哺乳期患者治疗临床药师指导手册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三节 妊娠和哺乳期患者安全用药
作者:童荣生
参编:袁锁中,赵志刚,王爱国,金丽萍,王孝蓉
页码:33-34
版本:1
出版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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