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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区别定价的条件

现行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包括列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不论是进口的,还是进口分装的,或者是国产的,如果国内市场上同种药品是由多家企业生产供应的。只要其中一家企业(不论该生产经营企业是何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性质)认为其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不适宜《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 2000 】 2142号)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就可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区别定价的申请。这类药品的主要特点是首创、质优、量少、临床需要、受国家政策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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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与实务》
书名:《药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与实务》
栏目:药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与实务 > 第十章 政策事务管理 > 第二节 药品价格管理 > 六、区别定价
作者:周进东 罗兴洪
参编:
页码:531-532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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