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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检品的留样和处理

接收检品检验必须按规定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全项检验用量。留样步骤及要求如下:1 ﹒留样可在检品登记后分检的同时由收检部门留样交留样库,也可在检验完成后将剩余检品由检验人员填写留样单,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交留样部门,清点登记、入库保存。7 ﹒留样检品保存期限应有明确规定,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检品留样保存一年,进口检品保存二年,中药材保存半年,医院制剂保存三个月。9 ﹒留样期满的样品,由留样保管人列出清单,并填写“销毁单”,注明品名,销毁原因等,经业务技术科(室)主任审查,主管业务所长批准后,两人以上现场监督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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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药物分析》
书名:《实用药物分析》
栏目:实用药物分析 > 下篇 应用篇 > 第13章 药品质量与药品检验
作者:毕开顺
参编:丁丽霞,李好枝,丁丽霞,毕开顺,孙立新
页码:550-551
版本:1
出版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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