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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保目录

医保目录,实际上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参保人员药品费用的依据。适时调整药品目录,可以让患者使用到更多价格合理、疗效较好的药品,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水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类: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该目录由国家统一制订,各地不得调整。对于未列入《医保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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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营销与实务》
书名:《处方药营销与实务》
栏目:处方药营销与实务 > 第二章 处方药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 第三节 处方药市场营销的政治法律环境分析 >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医疗体制改革、医保目录、新农合等政策
作者:顾 海
参编:刘兰茹,王淑玲,颜久兴,王萍,王东绪
页码:84-85
版本:1
出版时间: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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