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 ) ,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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